林木强:
本院受理肖传惠诉汤绍峰、林木强(案由)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。自公告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。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(遇法定假日顺延)在本院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。本案定于2021年3月2日9:10分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。